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2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經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9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00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