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簡字第51號原告 陳曉穎 被告 朱盛爐 即捷富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時原聲明請求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1,500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卷7頁),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金額減縮為125,200元(本院卷22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受僱於被告,從事冷氣空調安裝工作,109年至111年約定日薪為2,000元,嗣於111年12月19、20日開始則約定日薪為2,500元,並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詎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付,爰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惟僅請求被告給付125,200元。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則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倘不能盡其舉證責任時,即應承受不利益之結果。又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須勞工與雇主間有約定勞雇關係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原告主張其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受僱於被告,從事冷氣空調安裝工作,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所述勞雇關係存在及積欠工資內容,負舉證責任。查,原告固提出其與暱稱「朱鄉親冷氣」、「小秀秀」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13-67頁),欲證明兩造間勞動契約存在,且被告積欠如附表所示款項,惟細繹該等對話內容,多為原告與對方聯絡工作材料、設備借用及兩造間對於工資欠款金額之爭執等,未能證明確為原告與被告間之對話內容,且原告與「朱鄉親冷氣」之對話中陳稱略以:「(原告:)去年做到今年的工資還有68000元左右難道不是國(按應係「我」之誤)的工錢」;另與「小秀秀」間對話略以:「(原告:)六月底以前我一定會對:傑富工程的負責人朱先生提出法院告訴案,因為你的老公主(按應係贅字)先生去年到今年積欠我工作的工資將近150000元到現在不聞不問不負責任我已經忍無可忍了,所以只能對他提出法院的告訴案了」(本院卷13、59頁),核與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積欠項目、金額並不一致。參以原告自承:我提出這些對話紀錄與附表內容不好對,搞不好會對不上等語(本院卷229-230頁),堪認前揭對話紀錄無法證明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未盡舉證之責,難信所述屬真實。
四、綜上所陳,原告既不能舉證證明其與被告間確存在僱傭關係,及被告有積欠其如附表所示金額等事實,則其依據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基法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200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因此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附表:(單位/新臺幣)時間積欠項目積欠金額111年2月至7月淡水、西螺、臺南共11天之工資27,500元不詳地點共29天工資58,000元油錢、餐錢及年終12,000元稅金罰單3,600元虎尾2日住宿費2,600元臺南、彰化竹塘國小共5天工資12,500元宜蘭羅東車站至下臺南共3天工資6,000元協助被告 木柵 友人1日工資2,000元被告委請原告載送訴外人 彭建祥 前往嘉義,事後取消而未給付承諾之油錢500元111年12月至112年1月宜蘭壯圍鄉農會共22日工資,僅給付30,000元25,000元112年4、5月清明節1.5日工資、車資等4,500元000年0月間被告於母親節過後向原告借款購買冷媒材料1,000元合計15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