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曉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盛爐 即 捷富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