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噗果原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倉閔 被告定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1,844元,及返還製作聰明書包及便當袋之原物料,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製作聰明書包及便當袋之原物料」之價額,並加計原告請求之金額801,8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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