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 邱蔡金娥 被告 王英林
陳晟 陳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依其權利範圍按民國109年1月份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1,040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109年度補字第951號編號分割土地坐落地號公告現值(新臺幣)/平方公尺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35,580元164.5844000/822903,131,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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