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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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陳金秋 被告 王翊銘
鄭錦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二人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30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應依上開規定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又查,系爭土地之價額,依109年1月份之公告現值計算,應為12,305,552元【計算式:28,100元/㎡×土地面積437.92㎡=12,305,552元】,已超過其所擔保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璧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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