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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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程伊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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