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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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忠典 被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陸世偉 人被告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616,304元,應繳裁判費193,4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2,956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陳錫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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