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 陳姬妃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進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萬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萬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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