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誠指定辯護人楊銷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誠自民國壹佰零叁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瑞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身罹重罪,一般人均有趨吉避凶、逃避刑責之情,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陳翌欣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