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原告與被告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刑事部分獲判無罪確定,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三千三百二十九萬七千六百七十一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四十五萬七千五百六十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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