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簡安成
陳榮彬 被告 邱德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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