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元齊胡雲南王美娥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6號),惟被告胡元齊、胡雲南、王美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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