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明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明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柯明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潘佳欣┌─────────────────────────────────────────────────────┐│附表:受刑人柯明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公共│有期徒│108年9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8年度│108年11│臺灣彰│108年度│108年12│彰化地檢10│││危險│刑8月│7日│8年度偵字│化地方│交易字第│月19日│化地方│交易字第│月10日│9年度執字││││││第9618號│法院│646號││法院│646號││第427號│├─┼──┼───┼────┼─────┼───┼────┼────┼───┼────┼────┼─────┤│2│公共│有期徒│108年12│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9年度│109年3月│臺灣彰│109年度│109年5月│彰化地檢10│││危險│刑10月│月2日│9年度偵字│化地方│交易字第│27日│化地方│交易字第│5日│9年度執字││││││第367號│法院│76號││法院│76號││第30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