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原告 陳美姿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被告 陳麗韻
陳姳涵 陳美智 陳美茹 陳嘉權 陳嘉仁 陳威廷 陳又瑋 楊尊宇 楊千楊啓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陳煙源 所遺土地、建物部分,被告楊尊宇、 楊千緻 、就其再轉繼承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被繼承人陳煙源所遺股票股數,尚待釐清此部分,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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