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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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2號異議人 吳許素月
吳惠婷 吳純鳳 吳忠達 吳忠銘 相對人 許吳香
許東榮 許東富 許家臻 上列異議人就彼等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年1月18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關於異議人吳許素月、吳惠婷、吳純鳳、吳忠達、吳忠銘部分撤銷,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分。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年1月18日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處分准許相對人許吳香等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之終局處分,以書狀聲明異議,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本院自當予以適當之裁定,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吳許素月、吳惠婷、吳純鳳、吳忠達、吳忠銘(下稱異議人吳許素月等五人)之被繼承人 吳金獅 為被害人,加害人為原處分另一相對人 陳金鐘 ,渠雖受原處分另一相對人駿昇水泥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駿昇公司)之僱用,然雇用人為公司,並非公司之負責人,被繼承人吳金獅雖為駿昇公司之負責人,然並無連帶負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且原處分另一相對人陳金鐘操作挖土機打斷工地旁之電線桿係事發突然,顯非出於被繼承人吳金獅之指示,駿昇公司依法雖應與原處分另一相對人陳金鐘負連帶賠償責任,然終究與被繼承人吳金獅個人無關,故原處分准許相對人許吳香等人對被繼承人吳金獅之繼承人即異議人吳許素月等五人之假扣押聲請,於法不合,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公司法第108條對於有限公司與其董事間之關係,雖未如同法第192條第4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令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惟有限公司與董事間關於公司事務處理之勞務給付,其本質即屬民法上之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50條之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查駿昇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即被繼承人吳金獅既已死亡,則被繼承人吳金獅與駿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當於被繼承人吳金獅死亡時消滅,相對人應待被繼承人吳金獅名下之股份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後,再由其繼承人選任新董事為駿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法院為駿昇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方屬正辦。似無將駿昇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之全體繼承人直接列為駿昇公司法定代理人之餘地。
四、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6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與釋明有別,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即時可以調查之證據,俾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謂,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判決意旨足參)。查相對人許吳香等人於100年1月14日在原審所提出民事補正及聲請追加債務人狀中第3頁至第4頁所稱駿昇公司無使用執照,其真意為何?如果是指駿昇公司所使用之廠房等建築物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則廠房等建築物有無取得使用執照,係屬行政管理事項,相對人許吳香等人據此進而主張駿昇公司之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依上開說明,相對人許吳香等人應就此請求所據之原因事實(尤其就未取得使用執照與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方符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之規定。
五、原處分未予究明,遽將駿昇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吳金獅之全體繼承人列為駿昇公司之法定理人,並於未見相對人許吳香等人就上開請求所據之原因事實提出釋明之情形下,遽准相對人許吳香等人假扣押之聲請,均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處分關於異議人吳許素月等五人部分撤銷,由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分。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