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 旭宗 工程股法定代理人 謝正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定方 (即弘泰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詹定方(即弘泰醫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柒拾壹萬零陸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玖仟零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拾玖萬柒仟壹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玖萬柒仟零陸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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