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己○○兼右法定丁○○代理人被告戊○○
甲○○乙○○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周健興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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