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聲請書檢附之附表第一列所載罪名,聲請人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為藥事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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