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驅逐出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受保護管束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AHADURGURUNG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聲請旨略以:受刑人甲○○AHADURGURUNG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諭知緩刑期間內付保護保束確定。茲因該受保護管束人係外國人,長期執行顯有困難,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認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之執行為適當。
二、經核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