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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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531號
原 告 呂艷梅
被 告 黃世峯 即 黃志豪
柳晉唯
李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黃世峯即黃志豪等人因涉有詐欺取財之犯罪嫌
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固已由本
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947號判決有罪在案;然因被告黃世峯
即黃志豪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
度上訴字第807號詐欺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茲因被告黃
世峯即黃志豪等人上開刑事案件犯罪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故於民國107年7月2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807號詐欺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
定在案,有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查核屬實,爰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