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江縣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4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江縣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