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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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34號
原   告  羅富貴
被   告  羅嘉旺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5,053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先前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經
本院以109年度沙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嗣經原告提起
抗告後,再由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04號駁回抗告確定,原
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卷附送達證書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可憑
。依首揭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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