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號
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辛○○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統喬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
一、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
二、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敬偉公司、統喬公司均只提出估價單為證,而現場均已修復完成,部分且已拆除,其實際修復費用若干未見其提出,按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所生損害為準,不得以估計之價額為準,被上訴人既已修復,則修復若干自應憑以作為計算標準方是,且原物均屬舊品亦未計算扣除折舊部分均以新品論列,自與法律規定不合等語,就此被上訴人未提出任何答辯,應於準備程序前呈報:㈠、損害之物品已否修復?㈡、如已修復,修復之費用實際金額為多少?如有證據應一併提出。㈢、原物品購入於何時,至火災時止,使用年限為多久?如有證據應一併提出。並將繕本逕寄上訴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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