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烈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編譯館間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二五一號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陸仟壹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伍仟壹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