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0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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