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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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上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上字第42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 被上訴人 樂立本
邱玉子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2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