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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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勞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54號聲請人 翁世芳 訴訟代理人 張秀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108年度重勞上字第4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勞上字第四二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聲請意旨略以:為就證人 陳素蘭 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
期日之證言表示意見,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查,聲請人為第二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第二審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趙雪瑛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增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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