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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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秉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秉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0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3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並接續執行上開執行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3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勇松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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