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峰毅 被上訴人即原告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麗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3,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珮瑛法官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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