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原告 丁翊涵 被告 吳孟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4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蔡孟君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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