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2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譚碧仁
       劉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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