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96年2月13日死亡,有高雄榮民總醫院死亡證字00000000號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除戶證明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按單一性案件,由於刑罰權單一,就其全部事實,自不得割裂,而應合一審判,是以此類案件之追訴審判,應適用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單一性案件,包括事實上一罪暨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案件,所謂單一性不可分,必須全部事實之各部分俱成立犯罪,始足當之,如其中部分有應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即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可言,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191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檢察官移送併案部分之犯罪事實(96年度毒偵字第1880號),係認與本案具有集合犯之單純一罪關係,故函請本院併予審理,然此部分既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揆諸首揭判決意旨,本院無從予以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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