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326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到案後均坦承犯行,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連續自95年9月26日起迄同年10月19日止為8件竊盜行為,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1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雖以其到案後均坦承犯行,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查,聲請人連續於上開時間為8次竊盜犯行,顯見聲請人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為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及避免聲請人繼續實施同一犯罪,危害他人財產之安全,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理由,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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