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及內含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司法警察於民國95年1月25日下午6時45分許,在高雄縣○○鄉○○路與中門路32巷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11公克,及內含海洛因包裝袋1個),被告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業經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上開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司法警察於95年1月25日下午6時45分許,在高雄縣○○鄉○○路與中門路32巷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11公克,及內含海洛因包裝袋1個),被告上開施用海洛因之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至96年1月26日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經檢察官於96年2月12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而前開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粉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11公克,及內含海洛因難以析離之包裝袋1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28日調科壹字第220022820號鑑定書1份在卷為憑(見聲沒卷第3頁),係查獲之毒品,且屬違禁物,故依首揭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