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0號原告 陳小梅 上列原告因被告 潘丞俊 所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被告潘丞俊、箴澤聯合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潘丞俊所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106年度交訴字第1號判決諭知無罪,並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前來,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