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聲請人 彭光悅 相對人 鄭銘燊 (TONGMENGSHEN)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1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9,8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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