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曾小娟 原告與被告 丁陳雪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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