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按原告起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648,000元【計算式:8,000(元)×206(個月)=1,6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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