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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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佳穎企業社兼代表人甲○○被告榕五企業社兼代表人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7號),本院審理後,雖於民國99年3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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