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小字第1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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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 馬小字 第1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被   告  鄭予晴 (原名: 鄭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3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上午11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黃培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黃培嘉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黃培嘉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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