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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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傑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信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5,009元(原審請求之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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