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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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告 楊三智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

被告 吳玉桃

被告 楊三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6,66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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