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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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告 楊三智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
被告 吳玉桃
被告 楊三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6,66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