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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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35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蔡依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84,200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79,126元整(已到期之本金79,126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874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照會資料、主管機關函文、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13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839元

蔡依珊

自民國114年0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002

新臺幣7287元

蔡依珊

自民國114年0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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