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銓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尉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登錫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8,4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