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2年4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4月7日起至122年4月7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2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4月15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131,043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新大││72│建│85.63│全部│重測前:大崙段69-31地號│││││崙│││││││└──┴───┴────┴──┴───┴─────┴─┴────┴────┴────────────┘┌─────────────────────────────────────────────────────────┐│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9│嘉義縣水│嘉義縣水│住家用鋼│48.2│48.2│48.2│││144.│陽台;│陽台:│平│全部│重測前:大││││上鄉大崙│上鄉新大│筋混凝土│9│9│9│││87│電梯樓│11.32│方││崙段214建││││村二重溝│崙段72地│造3層│││││││梯間│;電梯│公││號││││5之14號│號│││││││││樓梯間│尺││││││││││││││││:8.7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