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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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朱若語 被告 楊盛文
蔡坤宗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4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43 號裁定(111.09.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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