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54號聲請人 劉長順 (即財團法人傳愛社會褔利慈善基金會之董相對人財團法人傳愛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劉長順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傳愛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傳愛社會褔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章程」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章程」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並提出相對人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函、捐助章程及修正章程對照表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章程」欄第5、7、13、16條部分,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舊章程對照表、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章程及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8日衛授家字第1110013503號函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章程」欄第5、7、13、16條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