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字第1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壢簡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師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師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第3行之「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111偵-0281)」更正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5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D111偵-0281)」;附表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師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2種第三級毒品,因侵害之法益單一,自屬單純一罪,而應僅論以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竟漠視法令禁制,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非但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並考量其於警詢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含有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押物數量鑑定結果1外觀為海賊王紅底混合包之毒品果汁包(內含黃色粉末)14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推估純質淨重為3.613公克。2外觀為 瑪莎拉蒂 橘色LOGO白底混合包之毒品果汁包(內含黃色粉末)12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推估純質淨重約2.483公克。3白色透明結晶10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推估純質淨重為8.462公克公克。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5873號被告陳師瑋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里00鄰○○路00
0巷0弄00號居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師瑋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大同路上某不詳地點,以新臺幣3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祥 」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11年3月25日凌晨2時35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師瑋於警詢時、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111偵-0281)存卷可參,復有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扣案可憑,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被告同時持有愷他命及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果汁包,兩者雖有區別,然於法律評價之意義皆屬第三級毒品,其同時持有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所造成之法益風險仍屬同一,屬同罪名,要無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情形,即無想像競合之適用,自僅構成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一罪。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檢察官李佳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昱仁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押物數量鑑定結果1外觀為海賊王紅底混合包之毒品果汁包14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推估純質淨重為3.313公克。2外觀為瑪莎拉蒂橘色LOGO白底混合包之毒品果汁包12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推估純質淨重約2.483公克。3愷他命10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推估純質淨重為8.462公克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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