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代理人 薛庭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